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柯雪勤
异议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柯雪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8587129号“DR. MRECTRC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R.MRECTRC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袜;服装;帽;围巾;腰带;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鞋;童装;雨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93359号“马丁DR.MARTENS”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G584207号“DR.MARTENS”商标、第G610086号“DOC.MARTEN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25类“服装;帽”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587129号“DR. MRECTRC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