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万杰科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沈阳广惠志成数控切割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阳利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万杰科控股公司对被异议人沈阳广惠志成数控切割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16期《商标公告》第46975795号“ROBOTIC KMT AUT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ROBOTIC KMT AUT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液压增压器(机器部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0259号“科美腾KMT”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弯曲机;切割机;钻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公司网页、产品介绍、产品照片、企业销售单及发票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人明显具有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6975795号“ROBOTIC KMT AUT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