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西和县银泰汽修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和县银泰汽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820797号“陇源银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陇源银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制服;(杂技、舞蹈等演员穿的)紧身连衣裤;婚纱;皮带(服饰用);裘皮披肩;滑雪手套;袜套;头带(服装);鞋垫;舞衣”。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688651号“银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衬衫;领带”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银泰”商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和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20797号“陇源银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