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西和县银泰汽修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和县银泰汽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842828号“陇源银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陇源银泰”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耐磨金属;垫板;钢管;门用铁制品;钢丝;保险柜;存储和运输用金属容器;不发光金属门牌;铁砧;建筑用金属包层”。异议人引证第43462841号“银泰”商标在注册审查程序中予以驳回,其不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银泰”商号具有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对异议人商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42828号“陇源银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