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嘉豫丸美 48810996

阅读:38677 2022-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昭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8810996号“嘉豫丸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昭

  异议人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7期《商标公告》第48810996号“嘉豫丸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嘉豫丸美”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异议人引证的第36326379号“丸美 MARUBI”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化妆品”商品上的“丸美MARUB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且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8810996号“嘉豫丸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嘉豫丸美 4881099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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