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逐梦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兄弟工业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深圳逐梦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9824334号“兄弟帮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兄弟帮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锡纸;平版印刷工艺品;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卫生纸;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印刷出版物;笔(办公用品);塑料垃圾袋;打字机”。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1027753号“兄弟”商标、第10485541号“BROTHER”商标、第19485550号“BROTHER AT YOUR SID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6类“纸;日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引证商标文字“兄弟”“BROTHER”含义接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824334号“兄弟帮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