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符子建
异议人杭州悦萱堂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符子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2期《商标公告》第49558354号“贝希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贝希芸”指定使用于第28类“射箭用器具;玩具;运动用球”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873467号“希芸 SYRINX”、第46740943号“希芸 SYRINX”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的“电动游艺车;玩具;棋盘游戏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9558354号“贝希芸”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