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大师宴 47830306

阅读:122707 2022-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胤湃景晟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返寻味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胤湃景晟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返寻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7830306号“大师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北京胤湃景晟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畅得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返寻味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胤湃景晟广告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返寻味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7830306号“大师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师宴”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026967号、第37024098号“大师宴”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8类“有线电视节目播放;计算机终端通信”等、第41类“烹饪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方式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权利,被异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其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30306号“大师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大师宴 478303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2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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