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申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蔡和宽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4月26日对第38035052号“DOUBLEZH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4枚商标,但是其中足有3枚商标已无效,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被申请人恶意抢注大量商标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特定民事主体的权益,也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DOUBLEZHE”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并且长期使用的商标,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已在市场上获得了极高的美誉度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的各项规定,自争议商标投入使用以来,并未见相关负面舆论或报道。综上,争议商标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使用图片。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9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太阳能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0年9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条所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尚不能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情形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上述情形,故对申请人有关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