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忠厚传家(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洋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612359号“忠厚传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49288号决定,于2023年09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19年11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从未中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营销搜索推广页面截图;
2.云无限网站建设合同、智齿客服平台销售合同、门头广告制作合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3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2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代理等服务上。2022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1的合同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推广页面截图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2均无相应履行证据,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综上,申请人证据难以形成证据链,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5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