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山里灶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492591号“沪传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10373号“沪上传奇香辣蟹小龙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决定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67475号“沪传奇HUCHUAN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予以宣告无效。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661620号“沪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经我局作出决定其在帐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在帐篷出租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现指定的帐篷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43类餐厅等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