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戴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小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7日对第66413525号“外星人大乱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其“ALIENWARE/外星人/图形”产品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7435166号“外星人 ”商标(引证商标一)、第8720018号“外星人 ”商标(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出于“傍名牌”的目的申请了完整包含申请人“外星人”商标,其行为难谓正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四、申请人请求将引证商标一认定为使用在“计算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已构成对上述商标复制和摹仿。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ALIENWARE”百度百科及相关媒体网络报道;
2、2018-2021年期间“ALIENWARE外星人”系列品牌计算机相关商品的媒体投放物料;
3、相关产品宣传;
4、广告投放图片;
5、赞助活动相关图片;
6、网络媒体报道;
7、国图出具的检索报告;
8、申请人中国官网产品介绍;
9、天猫、京东等网站销售页面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广州小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动画片;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3年1月21日至2033年1月20日。
2、至我局审理时,各引证商标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手提无线电话机;曝光胶片”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网络通信设备;动画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手提无线电话机;曝光胶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为“外星人大乱斗”,该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鉴于我局已认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的前提下,我局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特殊保护的问题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