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六窰仙嘉槟LIU YAO XIAN JIA BIN 50627348

阅读:19903 2022-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丽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50627348号“六窰仙嘉槟LIU YAO XIAN JIA B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袁丽

  异议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袁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37期《商标公告》第50627348号“六窰仙嘉槟LIU YAO XIAN JIA B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六窰仙嘉槟LIU YAO XIAN JIA BIN”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汽水;制作碳酸水用配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46238号“大窑嘉宾”商标、第14007258号“嘉宾JIABIN”商标、第23541759号“嘉槟”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汽水;饮料制作配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627348号“六窰仙嘉槟LIU YAO XIAN JIA B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六窰仙嘉槟LIU YAO XIAN JIA BIN 5062734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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