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银泰鹿王YINTAILUWANG 47311335

阅读:67910 2022-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一: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香港杰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杰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73…

  异议人一: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香港杰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香港杰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7311335号“银泰鹿王YINTAILUWA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银泰鹿王YINTAILUWANG”指定使用于第25类“袜”商品上。   异议人内蒙古鹿王羊绒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6674号“鹿王 KING DEER及图”商标、第6141822号“鹿王”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羊绒衫”商品上的“鹿王 KING DEER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商标文字“鹿王”,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以使用为目的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中国银泰投资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88651号“银泰”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5类“袜”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注其商标并侵犯其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及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311335号“银泰鹿王YINTAILUWANG”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银泰鹿王YINTAILUWANG 4731133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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