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GDJMOWO 47091243

阅读:159431 2022-02-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杰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7091243号“GDJMOW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杰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28期《商标公告》第47091243号“GDJMOW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DJMOWO”指定使用于第11类“地漏;坐便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077544号“JOMOO”商标、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1类“地漏;坐便器”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091243号“GDJMOW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GDJMOWO 4709124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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