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200112号“飞行者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飞行者及图 49200112

阅读:166263 2024-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长春格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飞行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6日对第49200112号“飞行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615459号“飞行者”商标、第36611401号“飞行者”商标…

  申请人:长春格利斯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梦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飞行者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6日对第49200112号“飞行者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6615459号“飞行者”商标、第36611401号“飞行者”商标、第36607206号“飞行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的“飞行者”品牌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在与争议商标关联的服务上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关联服务上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其主观上具有利用申请人已经形成的较高知名度而牟利的恶意。2、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容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产品和品质特点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4、被申请人申请本案争议商标,并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目的,而是傍他人品牌牟取非法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档案;申请人官网注册证书以及系列门户网站截图;申请人的官方商城上的售卖情况;微信官方账号运行信息与发票;抖音账号信息;淘宝店铺的经营情况;申请人为活动定制奖品的微信沟通记录以及购买订单;申请人在各大网站上的培训课程等相关内容。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体育教育;通过模拟装置进行的培训服务;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第38类、第45类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因此,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9200112号“飞行者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飞行者及图 492001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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