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663632号“YIN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INEN 60663632

阅读:126323 2024-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一能充电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刘瑜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6日对第60663632号“YIN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一能”、“YINENG CHARGING”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

  申请人:一能充电科技(深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申请人:刘瑜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6日对第60663632号“YIN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一能”、“YINENG CHARGING”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YINENG”系列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影响力的商标,主观上存在明显的恶意性。2、被申请人注册了大量商标,明显超出其使用能力,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深圳电视台DV 大湾区时刻广告;《文明杂志》报道;深圳智慧停车展展位、深圳智慧停车展期刊广告页;申请人充电桩现场图;一能与北京联行网络科技互联互通平台合作合同;2019国家电网冀北电力向申请人采购充电桩检测设备合同及发票;百度百科对能源小枢纽的报道;充电桩合作建设协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5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软件即服务(SaaS);电子数据存储;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软件的更新和维护;创建、设计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有一定影响。因此,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所指情形。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

本文《关于第60663632号“YIN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YINEN 6066363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7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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