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09212号“京麦肯JINGMAIK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京麦肯JINGMAIKEN 42309212

阅读:139828 2024-05-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凯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创世容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6日对第42309212号“京麦肯JINGMAIK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93631号“麦肯…

  申请人:麦凯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创世容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创商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6日对第42309212号“京麦肯JINGMAIKE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93631号“麦肯MCCA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51719号“麦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763622号“麦肯臻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1655189号“麦肯大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长期、持续的销售和使用,申请人的“麦肯”品牌在中国市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麦肯食品(哈尔滨)有限公司等相关报道;2、凤凰网等报道;3、子公司出具的销售发票;4、其他商标裁决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产品包装;合同;配送单;授权证书等。

  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与其申请理由一致,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在行业内以及消费者间形成了较高的知名度以及影响力。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8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以牛奶为主的饮料;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肉;鱼(非活);腌制水果;熟蔬菜;蛋;烹饪用果胶”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获准注册日或初步审定公告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四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日,获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29类“熟蔬菜”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四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指定的除“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烹饪用果胶”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的“熟蔬菜”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词汇构成、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的“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烹饪用果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商品不类似,在“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烹饪用果胶”商品上未违反前述法条规定。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烹饪用果胶”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2309212号“京麦肯JINGMAIKE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京麦肯JINGMAIKEN 423092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7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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