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ERAMICHE ATLAS CONCORDE S.P.A.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90825号“ATLASP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80614号“ATLAS”商标、第9580616号“TRADE ATLAS”商标、第9587390号“ATLAS HOME”商标、第10007605号“ATLAS”商标、第20725000号“ATLAS LOCKERS”商标、第20725000A 号“ATLAS LOCKERS”商标、第G1339439号“ATLAS OFFICE LANDSCAPE”商标、第20723715号“ATLAS LOCK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六、八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已失效,引证商标三、四、五因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长凳;椅子;草坪家具;工作柜台;桌面”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均包含显著识别的文字“ATLAS”,其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类似的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长凳;椅子;草坪家具;工作柜台;桌面”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不类似的商品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长凳;椅子;草坪家具;工作柜台;桌面”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