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796062号“天悦时代广场 JOY FASHION PLAZ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天悦时代广场 JOY FASHION PLAZA 52796062

阅读:85004 2024-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6062号“天悦时代广场 JOY FASHION PLA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7983号“天悦”商标、第48469139号“天悦时代 T…

  申请人:辉保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796062号“天悦时代广场 JOY FASHION PLAZ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7983号“天悦”商标、第48469139号“天悦时代 TANYUE TIMES”商标、第49758151号“天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阶段,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不动产评估和估价;不动产出租服务;商品房销售;不动产经纪;不动产信托管理;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认读文字“天悦时代广场”与引证商标二、三认读文字“天悦时代”、“天悦”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不动产出租”等服务、引证商标三获准初步审定的“不动产投资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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