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请人:四川若禺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现申请人:四川若禺天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万全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4569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评审期间,商标商标转让至现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查明:至评审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272764号图形商标、第55242173号图形商标、第55242126号图形商标、第495032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已转让至现申请人名下。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主体已统一,引证商标一至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则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