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合众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367903号《关于第65525647号“NETA 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字第65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NETA”与字母“V”构成,二者之间以空格隔开,整体上并无固有含义,而字母组合“NETA”与字母“V”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既不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也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