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701346号“乐而雅 LAUR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而雅 LAURIER 43701346

阅读:81712 2024-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336958号《关于第43701346号“乐而雅 LAUR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69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

  申请人:花王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336958号《关于第43701346号“乐而雅 LAUR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69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3503号、第9196593号“乐而雅”商标、第10478482号“拉瑞尔 LAURIER”商标、第18040144号、第20810895号“罗耶娜 LAURI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权利状态暂不确定,引证商标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采取措施,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所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2024年2月20日,第187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4月27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引证商标三、四、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均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五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43701346号“乐而雅 LAURIE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乐而雅 LAURIER 4370134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3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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