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皓美晟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743761号“HMS HAOMEI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742374号“汉玛斯 h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