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2966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68451号图形商标、第16654963号“富力鑫生命科技FULIXIN LIFE TECHNOLOGIES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75079号“艾贝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878期、第1876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均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兽医辅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兽医辅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辅助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