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LPHA TECHNOLOGIES SERVICES LL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15398号“SUB-ZE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168707号“零度以下BELOW ZERO”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未仅直接表示指定使用商品的特点,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本案应审理标准一致。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确定后再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B-ZERO”可译为“零度以下”,指定使用在用于在低于环境温度下测试聚合物和混合橡胶化合物的流变仪的流变测试装置商品上,仅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不具有商标的识别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