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人(福建)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8232号“湖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0298号“LOS ANGELES LAKER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在“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奖章、宝石等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74824号“湖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841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在“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