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和睦塘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32994号“和睦塘 HOMETOW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388670号、第12388643号、第42032972号、第32413054号、第11581857号、第21313392号、第37354360号、第14326086号、第37364006号、第71226038号、第71222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一、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十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文字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家具出租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家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