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茂盛环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3]第0000169327号《关于第63762690号“茂盛环境 MAUNSELL(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4)京73行初29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13335119号“盛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公告(第1887期商标公告,2024年5月13日)。第24238596A号“盛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并公告(第1878期商标公告,2024年3月6日)。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所有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油净化器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