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晋果缘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诚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69963号“果然不同GUORANBU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464641号“果不同”商标、第69723227号“果不同”商标、第58456873号“果然不同 GUORABUT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做整体识别,作为商标使用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文字“果然不同”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已初步审定的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认读文字“果然不同”为普通日常用语,该标识整体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全部服务上,相关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