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966340号“杰尼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杰尼卡 60966340

阅读:165505 2024-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云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60966340号“杰尼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046034号“杰尼亚”商标(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云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31日对第60966340号“杰尼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3046034号“杰尼亚”商标(引证商标一)、第43059367号“Zegna”商标(引证商标二)、第43045669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杰尼亚”、“ZEGNA”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经长期大量使用已成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请求再次认定申请人在第25类的第640608号“杰尼亚”商标、第969347号“ZEGNA”商标、第592021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为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并予以保护。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关于杰尼亚的介绍信息;申请人品牌百年图册;申请人商标信息;行业排名情况;早期使用证据;财务报告;广告宣传及销售资料;媒体报道、所获荣誉;相关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关于杰尼亚回馈社会的报道;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商标的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引证商标持续保持驰名状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主张驰名的服装商品没有任何关联,且与申请人主张的驰名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被申请人名下的第16422303号“杰尼亚”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各引证商标,引证商标得以注册成功说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决定、被申请人商标信息、“Jenica”含义解释、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信息。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并坚持其无效宣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注册公告刊登于2023年3月28日第1833期《商标公告》中,专用期限至2032年6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现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引证商标二、三已获准注册,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Zegna”与“杰尼亚”已形成稳定的中英文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杰尼卡”与引证商标一“杰尼亚”、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英文“Zegna”对应的中文“杰尼亚”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等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0966340号“杰尼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杰尼卡 6096634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29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