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仙桃市奥硕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蒋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8823号“奥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5137363号“奥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医用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护理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奶瓶;性玩具;假肢;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