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5738823号“奥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奥硕 65738823

阅读:97210 2024-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仙桃市奥硕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蒋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8823号“奥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5137363号“奥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医用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

  申请人:仙桃市奥硕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蒋禾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738823号“奥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35137363号“奥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在撤销复审程序中撤销其在“医用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护理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牙科设备和仪器;理疗设备;奶瓶;性玩具;假肢;矫形用物品;缝合材料” 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手套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护理器械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

本文《关于第65738823号“奥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奥硕 657388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8129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