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翊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345043号“YEE’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37090号“TREBLA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56381号“YEESO MED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29218号“YEE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16140号“YESO银硕”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24年1月13日止,目前处于商标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字母组成、呼叫及含义均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考虑到引证商标二是否续展的结果对本案结论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无需等待引证商标二的宽展期满,仍视其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的显著识别英文在英文字母组成、排列顺序、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电传感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调光器(电);电器接插件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