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高丝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244101号“KOKUTOUS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444248号“KOKUTOUS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介绍、日语词典对申请商标的翻译、引证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等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故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KOKUTOUSEI”与引证商标字母组成、呼叫等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化妆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相关介绍资料显示的标识多为“KOSE”,并非申请商标,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