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03852号“大河文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6522号“大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4104847号“大河智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32824号“河大河南大学HENAN UNIVERSITY1912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813173号“大河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包装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主持计算机站(网站);计算机程序和数据的数据转换(非有形转换);为计算机用户间交换数据提供即时连接服务”上予以撤销,在“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书画刻印艺术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4年4月6日第1882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河文创”整体与引证商标三、四可区分,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大河文创”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关联性联想,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平台的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为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平台的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