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燕园校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41303号“全民星链数字体验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驳回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188270号“全民星”商标、第16464014号“全民星际”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88270号“全民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464014号“全民星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并向申请人送达《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要求其对此补充申辩理由。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发表意见。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专用期限均至2022年3月13日,上述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未申请续展,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2月13日第1867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全民星链数字体验馆及图”用在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