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55553号“春风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春风香及图 69755553

阅读:87493 2024-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朱海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5553号“春风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24432号“春风乡”商标、第67357179号“春风TRYFUN”商标、第47066187…

  申请人:朱海蓉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55553号“春风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924432号“春风乡”商标、第67357179号“春风TRYFUN”商标、第47066187号“Force&Grace及图”商标、第66123248号“Force&Grace及图”商标、第64295444号“Force&Grac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五为有效注册的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撤回其商标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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