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界质量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20273号“critical mass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713254号“critical mass system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因此,请求中止本案审理,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状态截图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程序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音响支架(家具)、搁架(家具)、支架(家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搁架(家具)、支架(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