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UDDLY AS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30120号“HUDDLY CR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包含的“+”为数字符号,而非红十字标志,申请商标不会以白底红十字或近似颜色组合进行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广泛宣传和使用,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简介、媒体报道、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红十字标志介绍、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与红十字标志相近,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