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684486号“高德云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72851号“高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三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的宣传及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与申请人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信息、举证商标信息、“高德”百度百科、行业排行报道、荣誉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行车记录仪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录音载体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