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捷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林睿阁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97300号“GELID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548902号“CELID”商标、第11003839号“GELIDQ”商标、第58721405号“GELIDA”商标、第12751925号“极冷”商标、第62769742号“CELI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及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本身不具有固定含义,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和用途,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且申请人相关商标已在美国、欧盟等多个国家或地区成功。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四流程信息;相关商标档案及注册公告;相关决定书;金山词霸上有关“Freeze”、“Frozen”、“COLD”、“COOL”、“ICY”中文含义的页面截屏;申请人“GELID Solutions”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商标信息及翻译;申请人及其“GELID”品牌百度百科介绍;申请人京东商城旗舰店“GELID”品牌产品的销售页面;亚马逊网站搜索“GELID”的搜索结果;相关报道和介绍。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四均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被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我局上述查明事实可知,引证商标二、四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字温控器;恒温器;恒温调节器;温控器;电子温控器;电热保护套;遥控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电涌保护器;遥控装置”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共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GELID SOLUTIONS”,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及地域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以及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