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天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65906号“柳叶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以公众的普遍认知能力和认知习惯,在识别“柳叶眉”商标时,需要借助联想、想象等一定的演绎才能将该商标标识与所指定使用的商品相联系起来,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柳叶眉”使用在眉毛镊子、电熨斗等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公众可将其视为商标进行有效区分,申请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