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IEN-AIR HOLDING SA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9202号“BIEN AIR PRI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BIEN AIR”,“PRIMA”在权威英汉字典上并无固定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在10类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请求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信息;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柯林斯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相关页;包含“PRIMA”的已注册商标的信息;驳回复审决定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BIEN AIR PRIMA”构成,其整体使用在微电机医疗、牙科和外科器械等指定商品上,并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