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杨子凡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8日对第52913708号“BAIBEI C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国内母婴头部企业,主营的BABYCARE品牌具有极高知名度和显著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707079号“Baby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119021号“Bc Baby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众多,有恶意囤积商标的嫌疑,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情形。因此,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息、公司完税证明、相关荣誉、销售店铺截图、网络搜索结果、图书馆检索报告、品牌公益活动、在先案例判决、裁定书等、申请人产品平台评价、排名截图等及被申请人商标信息等光盘资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1年10月28日在第3类“洗面奶;去污剂;研磨剂;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地板抛光剂;芳香油;牙膏”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商标权专用期至2031年10月27日。
2、各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一、二获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化妆品等商品上。现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已在第2、3、5、7、8、9、11、25、28、30、35、41、42、44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累计申请注册333件商标。其中被申请人第6440521号图形商标、第64411611号图形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不予核准注册。加之,我局对被申请人部分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4、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查询被申请人经营的相城区元和特丽王日用品经营部已注销。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但注册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理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争议商标“BAIBEI CARE”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时,易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去污剂;研磨剂;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地板抛光剂;芳香油;牙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牙膏、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已在第2、3、5、7、8、9、11、25、28、30、35、41、42、44类等商品和服务上累计申请注册333件商标。且其中第6440521号图形商标、第64411611号图形商标已经我局异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予核准注册。且被申请人部分商标被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加之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知,被申请人经营的相城区元和特丽王日用品经营部已注销。被申请人亦未进行答辩对上述注册商标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其上述商标注册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的经营所需,不具备商标注册申请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其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