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知品俊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周希鹏
国内接收人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招商城商海路甸头上号(俊标)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8日对第46600933号“美分之衣MEIFENZHIYI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不相关的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经申请人调查,被申请人名下目前有39件商标在售,被申请人存在囤积、售卖的行为,已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并有抄袭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争议商标档案;
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在售商标信息等;
3、被申请人抄袭其他品牌介绍等。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2类、第18类、第19类、第25类、第35类、第43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了62件商标。其中包括 “斐乐乔治 FELER GEORGE”商标、“集美优淘”商标、“元气麦兜”商标、“元气米奇”商标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或较高知名度的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第50931910号图形商标已经我局异议程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的第37495591号“ACNA”商标已经我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不予核准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12类、第18类、第19类、第25类、第35类、第43类等商品及服务上共申请了62件商标,其中包括 “斐乐乔治 FELER GEORGE”商标、“集美优淘”商标、“元气麦兜”商标、“元气米奇”商标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或较高知名度的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名下第50931910号图形商标及第37495591号“ACNA”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主体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条的规定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未进行答辩对上述商标及其注册的意图作出合理解释,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恶意。加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将多件商标公开在网站上售卖,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是牟取非法利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其注册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