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萌创金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权大师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895620号“班长归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在其他类别的同名商标“班长归来”已获准注册,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申请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经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其显著性已增强,符合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汉字组合“班长归来”,使用在指定的警卫服务等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标示服务来源的商标加以认知,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