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莱阿尔泽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974939号“LEYBOLD OPTICS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44542号“Leybold Optics”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经依法变更后,已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相同。故该两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2、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4337号“LEYBOLD OPTICS及图”商标因期满未续展而失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