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874371号“佩佩策两杯 PP·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佩佩策两杯 PP·HOME及图 71874371

阅读:143690 2024-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74371号“佩佩策两杯 PP·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PP”是中文“佩佩”的拼音部分首字母的组合,英文部分和中文部分上下呼应,图形部分采用了简单的设计,两个碰撞的…

  申请人:李博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874371号“佩佩策两杯 PP·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PP”是中文“佩佩”的拼音部分首字母的组合,英文部分和中文部分上下呼应,图形部分采用了简单的设计,两个碰撞的酒杯,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综合行业特点以及企业核心理念精心设计的,显著性极强。申请商标与第31739388号“P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门店招牌照片、店内照片、店铺周边照片。

  经复审查明:驳回理由除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外,还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杯”,易使公众理解为奖项或赛事的名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相关公众的认知能力,并结合申请商标中两只碰撞的酒杯的图形,申请商标整体不易被理解为与奖项或赛事名称相关,尚无充分理由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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