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599455号“酿 2799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酿 2799及图 39599455

阅读:139263 2024-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百嘉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李庄白酒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599455号“酿 2799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17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百嘉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四川省宜宾李庄白酒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9599455号“酿 2799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176号决定,于2023年10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复审商标在2020年06月15日至2023年0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在“白酒”核定商品上,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网络上并未查询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信息,所查询结果与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并不相关。显然,被申请人并未对复审商标进行宣传、使用。二、经查询,被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87枚商标,在第33类酒申请注册有44枚商标,商标标识之间并无关联性,已经超出被申请人企业正常经营所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三、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材料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图片;2、白酒购销合同;3、电子发票;4、定制酒包装购销合同;5、抖音店铺的销售页面截图、后台订单记录截图、抖音视频截图。

  2024年5月16日,我局通过《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证据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缺乏真实性;被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属于被申请人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业务,不具有证明效力;被申请人提交的截图证据为自制,存在篡改伪造的可能,未经公证,缺乏真实性。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多未显示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名下有多件商标,证据材料不能唯一对应本案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四川省宜宾李庄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葡萄酒;利口酒;烈酒(饮料);白兰地;清酒(日本米酒);威士忌;米酒;朗姆酒;伏特加酒”商品上。2022年4月28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更变为四川省宜宾李庄白酒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白酒购销合同中显示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宜宾李庄窖池酒业有限公司销售白酒商品,证据3中电子发票所示销售信息与销售合同一致,可佐证上述销售合同已实际履行,销售合同中所附订货单中所含商品图片显示复审商标标识,可证明复审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交的抖音店铺销售页面截图、后台订单记录截图证据显示在指定期间,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白酒商品在抖音店铺上进行销售。上述证据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证据可证明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使用在白酒商品上。因复审商标各复审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白酒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均应予以维持。申请人虽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质疑,但并未提交反证,故我局对申请人质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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