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远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中国航空运输协会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037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3年06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第47854928号“UTC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中“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中文翻译为“无人机系统测试和认证”,“UTC”为前述英文词组的缩写,被异议商标系行业通用名称,若核准注册,将阻碍同行业及原异议人对该文字的使用,不利于无人机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二、申请人不具有无人机系统的测试和认证资格,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申请人具有该资质。三、“UTC”为申请人及原异议人共同创办的无人机应用技术培训体系的项目名称,申请人无权单独申请与该项目名称有关的商标,无权单独享有商标专用权。申请人在未征得原异议人同意的情况下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官网及百度百科介绍、会员单位介绍;2、原异议人被评为全国5A级社团组织和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的资料;3、《轻小型无人机技术标准驾驶员培训考核体系基本要求》;4、申请人官网介绍及商标注册信息、企业信息、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慧飞教育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及官网“证书查询”界面截图;5、被异议商标翻译情况。
申请人提交以下答辩意见:申请人在2016年就“UTC”培训中心项目进行立项,同年5月6日明确无人机的培训品牌英文名称为“UTC”,后续对商标申请注册。申请人聘请老师为“UTC”品牌无人机应用技术培训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并与其他企业签订“UTC”合作协议,对“UTC”持续进行宣传推广。申请人在2017年已经核准注册第19916092号“UTC”商标。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整体具有显著性,截止目前,没有任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被异议商标文字属于行业的通用名称,原异议人2020年4月9日制定的《轻小型无人机技术标准驾驶员培训考核体系基本要求》不属于整个行业的标准,被异议商标文字也不属于相关公众中已经约定俗成或普遍使用的通用名称。申请人在进行无人机专业能力培训后,与原异议人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展无人机专业能力培训的认证。通过网络查询,相关公众将“UTC”与申请人唯一对应。申请人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原异议人与申请人并不具有《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人及代表人关系。原异议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在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二者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申请人提交的协议中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为“各方在本协议生效前已经享有的及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就本合作项目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著作权、商标等,无论注册、登记与否,归各方所有,其他方未经许可不得自行或授权第三方使用”。申请人享有独立开发“UTC”商标及品牌的权利。申请人对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UTC”商标设计稿;2、申请人关于“UTC”设计方案沟通内容、编写培训教材、与其他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域名注册、推广及报道等证据;3、深圳市慧飞教育有限公司企业信息;4、无人机专业能力培训合作备忘录;5、原异议人与申请人合作情况;6、媒体报道。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UTC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为用户进行无人机驾驶资格的教育考核;教育考核服务”等。被异议商标中英文“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中文翻译为“无人机系统测试和认证”,且“UTC”为“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商标整体缺乏显著性。同时,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7854928号“UTC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及证据与在异议程序中提交的答辩意见及证据基本一致,请求对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2年2月6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于2022年5月9日提出异议申请,我局裁定被异议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本案申请人不服异议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不予注册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根据申请人及原异议人提交的《无人机培训学员考评管理委托协议》及深圳市慧飞教育有限公司网站中“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操作手合格证”图片显示,申请人委托原异议人对完成培训的无人机操作人员实施考评和管理,原异议人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为证书颁发机构,申请人仅负责对学员进行培训及“UTC”管理体系及IT系统初期建设,为考评提供技术支持。被异议商标中“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中文翻译为“无人机系统测试和证明”,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备相应测试和证明的资质,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注册,易导致消费者对其指定服务的来源、认证资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由经过艺术设计并具有一定显著性的“UTC”及“UNMANNED AIRCRAFT SYSTEM TESTING AND CERTIFICATION”构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在2016年就“UTC”培训中心项目进行立项,同年5月6日明确无人机的培训品牌英文名称为“UTC”,并后续对该项目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推广。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申请人提出该项目之前及被异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UTC”已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的通用名称,也不足以证明该文字为相关公众中已经约定俗成或普遍使用的通用名称。被异议商标整体具有一定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法》第十五条旨在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及与权利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的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之存在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关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次,虽然原异议人与申请人曾存在合作关系,但在案证据显示,“UTC”培训中心项目由申请人2016年立项,并在2018年与原异议人合作,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UTC”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6月27日